抖音后台发布的视频说操作环境有风险(抖音操作环境存在风险)

时间:2024-04-16来源:金符游戏作者:佚名

抖音后台发布的视频说操作环境有风险(抖音操作环境存在风险)

案例四:诈骗风险识别与封禁账号纠纷

本案原告是抖音用户,被告是抖音平台运营主体微播视界:

原告主张其账号在2021年8月16日18时39分被永久封禁,封禁理由为“涉嫌违反社区规定”,其多次与被告客服进行交涉,得到的反馈均为无法解封,且无法告知具体封禁理由及证据,因此以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解除封禁、赔礼道歉并赔偿1元。被告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表示平台使用算法技术方法对高风险账号进行筛查、拦截和封禁,涉案账号因符合高诈骗风险团伙账号的特征而被封禁,平台处罚行为合理合法合规,不构成违约。

法院基于原被告双方陈述和举证,查证事实如下:

涉案账号于2021年8月16日被封禁,APPID为1128,处罚原因为欺诈,到期时间为2038年1月1日;涉案账号在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8月1日曾使用设备(设备sec_did为XXX)登录,曾接入bssid为地址为XXX的无线路由。前述设备及无线路由在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8月1日期间,登录过下列多个账号:

uid:A,2021年7月11日被封禁;

uid:B,处罚措施为封禁用户,处罚类行为持续性处罚,执行时间为2021年7月6日,处罚原因为欺诈;

uid:C,处罚措施为封禁用户,处罚类行为持续性处罚,执行时间为2021年7月18日,处罚原因为欺诈;

uid:D,处罚措施为封禁用户,处罚类行为持续性处罚,执行时间为2021年7月1日,处罚原因为欺诈或者赌博;

uid:E,处罚措施为封禁用户,处罚类行为持续性处罚,执行时间为2021年7月18日,处罚原因为欺诈。

原告私信记录里有如下内容:“完成工作的朋友,打开群码截图保存相册,打开微芯扫一扫进裙领米”、“@所有人小伙伴们领了工资的截图发抖音群内核实后,开始新的工作”等;其关联账号(uid:B)经用户举报为诈骗高风险账号,已于2021年7月6日封禁。

为支持其主张,被告提交相关账号处罚截图、设备登陆信息截图、后台信息查询相关的公证书等,用于证明:

涉案账号普通用户的使用行为明显不符:1)原告登录的设备及接入的Wi-Fi同时登陆了大量其他违规账号;2)涉案账号本身也存在短时间内频繁更换登陆设备的异常情况;涉案账号的多个关联账号曾因涉嫌刷单诈骗、推广赌博网站、游戏推广诈骗、关注主播领取红包诈骗、刷单领取赠品诈骗等行为,被判定为诈骗高风险账号,被平台永久封禁。

对于被告主张的原告涉案账号异常使用行为,原告解释是因为其使用“夜神模拟器”登陆抖音所致。被告则提出:

使用模拟器登陆并不能合理解释为何原告账号和大量高风险诈骗账号在同一时间段内,使用相同的设备和 Wi-Fi登录抖音;而且平台协议本身就禁止用户使用模拟器登陆;

抖音认可的下载安装方式仅是从抖音官方网站、抖音合作的应用商店等合法合规渠道,下载安装抖音移动端应用软件,且登录方式仅有两种方式,即下载抖音移动客户端登陆抖音,以及登陆抖音官方网页后通过手机扫码等方式进入抖音。《“抖音”用户服务协议》第5.1条禁止用户使用模拟器登陆,一经发现,平台有权封禁涉案账号。

被告还对模拟器登陆的违法违规性进行说明,用以证明规制这类行为的必要性和合法性:

1)模拟器是违法分子实施黑灰产违法行为的最常用工具,危害性及风险性极高,平台对此有义务也有权利进行预防并封禁。

原告自述使用的“夜神模拟器”,所生成的手机设备信息,即提供给抖音平台的设备信息为虚假信息,且模拟器可以模拟人的操作从事刷赞等违法行为,严重影响平台的安全及正常运营。

此外,抖音群控系统产生的大量虚假流量、数据会额外增加服务器的负担,抖音为甄别虚假流量、数据需要加强监控手段及技术升级,势必增大抖音的运营和风控成本。

抖音群控系统产生的虚假流量、信息直接影响抖音用户信息资源分发的精准度,大量无用、低质资源被分发、推荐,导致用户的体验感下降,还可能危害到用户的隐私和信息安全,给诈骗等网络黑灰产业提供便利工具,威胁网络空间的安全。

2)抖音平台、国家政策及其他平台均禁止使用“设备使用模拟器”影响产品的正常运营及安全。

抖音平台为防范使用模拟器登录的违规风险,维护抖音真人用户生态、保护抖音产品及用户安全,早已设置相应的“设备使用模拟器”拦截策略,不允许模拟真人行为、真实设备的虚拟机用户正常进入抖音,同时通过“夜神模拟器”登录抖音将显示“进入失败”。

基于作案团伙作案手段的技术多变性,以至抖音平台打击策略尚无法做到全部遏制模拟器违规登录,但抖音平台曾多次发布公告坚决打击此类行为。

国家网信办曾部署相关行为并明确严厉打击群控软件,行业上其他平台亦限制使用模拟器的行为。

被告还提交《“抖音”用户服务协议》《“抖音”网络社区自律公约》等证据,用于证明原告行为已经违反合同约定,被告对其账号进行永久封禁措施具有合同依据,在处罚过程中也已经充分保障了用户的知情权及申诉权利。

《“抖音”用户服务协议》载明:

第5.1条规定,“您应对您使用抖音软件及相关服务的行为负责,除非法律允许或者经公司事先书面许可,您使用抖音软件及相关服务不得具有下列行为:

5.1.1 使用未经公司授权或许可的任何插件、外挂、系统或第三方工具对’抖音’软件及相关服务的正常运行进行干扰、破坏、修改或施加其他影响。

5.1.2利用或针对‘抖音’软件及相关服务进行任何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4)使用未经许可的数据或进入未经许可的服务器/账号;……(6)未经许可,企图探查、扫描、测试‘抖音’系统或网络的弱点或其他实施破坏网络安全的行为;(7)企图干涉、破坏‘抖音’系统或网站的正常运行,故意传播恶意程序或病毒以及其他破坏干扰正常网络信息服务的行为;……(11)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公司的相关规则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5.1.3条规定,“如果公司有理由认为您的行为违反或可能违反上述约定的,公司可独立进行判断并处理,且在任何时候有权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终止向您提供服务,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5.2.3规定,“用户制作、评论、发布、传播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随拍或上传至“抖音”平台的未公开的私密视频)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社会公共秩序、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七条底线”要求,否则公司有权立即采取相应处理措施。用户不得发表下列信息:……(17)散布商业广告,或类似的商业招揽信息、过度营销信息及垃圾信息;(24)其他含有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序良俗、干扰“抖音”正常运营或侵犯其他用户或第三方合法权益内容的信息。”

第7.1条规定,“针对您违反本协议或其他服务条款的行为,公司有权独立判断并视情况采取……限制帐号部分或者全部功能至终止提供服务、永久关闭帐号等措施。

《“抖音”网络社区自律公约》载明:

抖音平台禁止以下行为:“开展、传播违法犯罪行为”,包括:(8)利用抖音平台实施诈骗、传销、走私等违法犯罪行为。“违背诚信与真实性”,包括:(5)使用任何非正常手段获取包括但不限于粉丝、播放量、评论、点赞等虚假数据作弊行为,(7)买卖各平台账号、养号等作弊违规行为。“不利于平台良好生态”,包括(1)展示不符合抖音用户协议的商业广告或类似的商业招揽信息、过度营销信息、导流内容及垃圾信息。

“对于抖音用户违反本社区公约的行为,抖音平台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删除/屏蔽违规内容(包括视频、音频、直播、图像、评论和文字)、暂停或终止违规用户帐号功能等措施。”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认定原告的涉案账户存在“欺诈”并采取永久封禁措施是否合法合约。法院基于以下分析,判定被告对原告的封禁行为不构成违约。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最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成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均应受合同内容制约,按照合同内容履行合同义务:

1)《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民法典》第465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之间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签订了《“抖音”用户服务协议》、《“抖音”网络社区自律公约》等,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3)上述协议、规范中相关条款不违反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亦不存在格式条款提供方明显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内容,当属合法有效。

根据协议约定,被告有权通过平台系统筛查。依据技术手段对违反《“抖音”用户服务协议》《“抖音”网络社区自律公约》的行为做出判定,且上述协议中亦明确规定,用户不得使用未经被告授权或许可的任何插件、外挂、系统或第三方工具对“抖音”软件及相关服务的正常运行进行干扰、破坏、修改或施加其他影响;使用任何非正常手段获取包括但不限于粉丝、播放量、评论、点赞等虚假数据作弊行为。现有证据显示,原告涉案账号确实存在频繁更换登陆设备、与其他大量违规账号接入同一Wi-Fi等异常情况,符合高风险诈骗团伙账号的特征。原告虽辩称,称其使用“夜神模拟器”登录抖音导致上述问题。然而,使用模拟器登录依然无法解释其与大量高风险诈骗账号在同一时间段内,使用相同的设备和 Wi-Fi 登录“抖音”的情况。且,使用模拟器登录“抖音”其行为本身亦违反《“抖音”用户服务协议》规定。被告出于预防网络诈骗、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根据双方协议约定,对涉案账号采取永久封禁措施的行为并不构成违约。

本案原告并没有对平台对系统、算法相关的筛查机制、识别逻辑等问题提出质疑,被告自然无需进一步披露相关信息。原告也没有对直接采取“永久”封禁的处罚措施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提出质疑,被告答辩也未将此作为重点,下篇看一个处罚措施与违规行为适应性相关的案例。

参考:2022年12月3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2021)京0491民初442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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